儀表防爆技術
(一)、防爆的一般知識
(1) 區域劃分(EN50014)
作為提出要求評價環境的基礎,爆炸危險環境劃分是根據有爆炸危險空氣出現的概率。可燃氣體、蒸氣和霧氣的爆炸性危險。
區域0:
在此區域經常地或長時間地存在著爆炸危險的空氣。此區需要特別的許可才能進入。
區域1:
在此區域有可能偶然出現有爆炸性危險的空氣
區域2:
在此區域有可能極少而且是持續時間短地出現有爆炸危險的空氣。
(2) 類別劃分(EN50014)
類別Ⅰ:
除有礦井瓦斯危險的礦井巷道的電氣設備(井下采礦)
類別Ⅱ
除有礦井瓦斯危險的礦井巷道外,所有有爆炸危險區域的電氣設備。
類別‖A、‖B、‖C適用于火花保護“i”
(3) 點燃防護等級
火花防護等級確定,制造廠應對電氣設備采取什么樣的措施以阻止附近有爆炸危險的空氣點火。
(4) 提高的安全等級用“e”標注
EN50019
VDE(德國電工規范)0170/0171第6部分火花防護等級用于下列兩種情況下電氣設備:一是在正常情況下電氣設備沒有出現電弧和火花;一是采取了較高等級的附加安全措施避免出現不允許的溫度和出現電弧或火花。
(5) 本身安全等級用“i”標注
EN50020
VDE0170/0171第7部分
一個無火花或無熱效應的電路,在本標準確定的試驗條件下(包括正常的工作和確定的有故障的情況),此電路可能引爆有一定的爆炸危險的空氣。
(6) 溫度等級(EN50014)
可燃的物質以及蒸氣或燃氣(有爆炸危險的混合物)能夠在較熱的表面上自燃,用適當的檢查裝置確定此物質的點燃溫度(DIN51794)。電氣設備的溫度外表面可分為6個溫度等級
溫度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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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裝置所允許的表面最高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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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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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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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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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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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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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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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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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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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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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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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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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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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者必須注意,根據所規定的溫度等級設備裝置(箱體)的表面最高溫度應低于周圍有爆炸危險大氣的可燃溫度。在一般的使用條件下應從環境溫度不超過40℃出發(只有為此制作并有相應標記的設備才允許用于較高溫度環境中)
(二)、本安儀表結構設計
外殼材料——對于本安儀表其外殼可采用金屬外殼,也可采用塑料外殼,但是對于不同材料,都應滿足一定的條件要求。
(1)塑料外殼(關聯設備除外):塑料殼應具有較好的熱穩定性,要求材料允許的工作溫度高于設備外殼最高表面溫度。
一般情況下,為了保證塑料外殼正常工作時不積聚危險靜電,應按照GB1410-1978《固體電工絕緣材料絕緣電阻、體積電阻系數和表面電阻系數試驗方法》,對板狀試件測定表面電阻、所測塑料表面的絕緣電阻值須≤1×109Ω。但有時也可通過限制外殼最大表面積來達到防靜電危險的目的。對于Ι類ⅡA、ⅡB類儀表,表面 積應大于100㎝2。對于ⅡC類儀表,表面積應不大于20㎝2。
塑料外殼須采用不燃性或難燃性材料制成。
(2)輕金屬外殼:輕金屬外殼材料中含鋁、鈦、鎂的總量(質量百分比),應不大于15%;對于Ⅱ類儀表,鎂的含量要求不大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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