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有望10月成形 市場化原則將確立 2
管理機構一直分分合合。1982年成立的能源委,兩年后被撤銷。1988年成立的能源部,也在1993年撤銷。之后各能源一直分屬不同部門管理。
2003年,在國家發改委之下成立了能源局,2005年又成立了國家能源領導小組之下的國家能源辦。近年來,有關成立能源部的討論不斷升溫。是設立“大一統”的綜合主管部門,還是借鑒國際經驗,分設一個主管機構和若干監管機構,爭議不斷。
能源法的起草也不能回避這個問題。很多意見希望進行科學、合理的涉及,不必拘泥于現行體制。
據本報了解,工作稿第三稿確定的原則是“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協同配合、權責一致”。具體而言,提及設立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其領導下的能源監管機構。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能源管理工作,職能非常廣泛,包括制定能源戰略、規劃、法規,能源開發利用、節能、能源儲備和應急、能源信息和預測、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等,以及會同相關部門的其他工作。而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
而地方上縣級以上政府也將設立能源主管部門。各級政府部門在能源管理方面接受能源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上下級能源主管部門之間也是指導關系。
另外,還將設立能源市場監管機構,在能源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市場運行、市場交易、普遍服務、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的專業性工作。市場監管機構還可以被授權負責節能降耗方面的工作。
不過,多位專家表示,目前還只是比較原則的規定,最終的管理體制問題還有待決策拍板。
另外,能源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職責也有待具體明確,以防止權責不分。而且還應該建立和完善相關協調機制。
市場化方向
對于民營油企來說,《能源法》有望確立的市場配置資源原則,可能給他們帶來真正的“春天”。
在9月1日的“2007中國石油流通行業發展高層論壇”上,很多民企老板期待《反壟斷法》的實施能夠打破能源領域的壟斷。有人樂觀表示,該法第七條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
葉榮泗分析說,這個規定對于能源行業具有一定程度的豁免,但是《能源法》制定中會考慮和《反壟斷法》的銜接問題。
而國家發改委政策研究室主任李樸民在論壇上表示,應該落實《反壟斷法》和“非公經濟36條”,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繼續打破壟斷,放寬市場準入。
李樸民的觀點同《能源法》將來要確定的方向一致,即培育能源市場、發揮市場的基礎性作用。比如,在產權上,將允許多元化的投資主體,鼓勵各類資本投資能源開發和生產領域,并強調要保護其合法權益。
不過,在能源產業的自然壟斷環節,要確定國家控股。而對于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領域,將實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絕對控股。
而在7月初在清華大學舉行的一個討論會上,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員、《能源法》起草專家組成員吳鐘瑚表示,進入石油、天然氣和核能礦產開發,需要獲得能源主管部門的核準和國土資源部門的許可證。
而能源供應和服務領域的準入也歸能源主管部門管理。
市場化原則還體現在價格形成機制方面。目前的初步設計是,將建立有利于環保,反映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成本和市場供求的價格形成機制。
對于自然壟斷經營的管網設施輸送價格,以及不具備市場競爭條件的產品和服務價格,將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不過這些規定都還顯得過于原則。不少專家認為,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非常關鍵,法律最好能在允許競爭的程度、對民資和外資開放的程度等方面的具體內容,尤其是確定市場準入的標準,完善相關細則設計。
2003年,在國家發改委之下成立了能源局,2005年又成立了國家能源領導小組之下的國家能源辦。近年來,有關成立能源部的討論不斷升溫。是設立“大一統”的綜合主管部門,還是借鑒國際經驗,分設一個主管機構和若干監管機構,爭議不斷。
能源法的起草也不能回避這個問題。很多意見希望進行科學、合理的涉及,不必拘泥于現行體制。
據本報了解,工作稿第三稿確定的原則是“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協同配合、權責一致”。具體而言,提及設立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其領導下的能源監管機構。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能源管理工作,職能非常廣泛,包括制定能源戰略、規劃、法規,能源開發利用、節能、能源儲備和應急、能源信息和預測、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等,以及會同相關部門的其他工作。而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
而地方上縣級以上政府也將設立能源主管部門。各級政府部門在能源管理方面接受能源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上下級能源主管部門之間也是指導關系。
另外,還將設立能源市場監管機構,在能源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市場運行、市場交易、普遍服務、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的專業性工作。市場監管機構還可以被授權負責節能降耗方面的工作。
不過,多位專家表示,目前還只是比較原則的規定,最終的管理體制問題還有待決策拍板。
另外,能源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職責也有待具體明確,以防止權責不分。而且還應該建立和完善相關協調機制。
市場化方向
對于民營油企來說,《能源法》有望確立的市場配置資源原則,可能給他們帶來真正的“春天”。
在9月1日的“2007中國石油流通行業發展高層論壇”上,很多民企老板期待《反壟斷法》的實施能夠打破能源領域的壟斷。有人樂觀表示,該法第七條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
葉榮泗分析說,這個規定對于能源行業具有一定程度的豁免,但是《能源法》制定中會考慮和《反壟斷法》的銜接問題。
而國家發改委政策研究室主任李樸民在論壇上表示,應該落實《反壟斷法》和“非公經濟36條”,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繼續打破壟斷,放寬市場準入。
李樸民的觀點同《能源法》將來要確定的方向一致,即培育能源市場、發揮市場的基礎性作用。比如,在產權上,將允許多元化的投資主體,鼓勵各類資本投資能源開發和生產領域,并強調要保護其合法權益。
不過,在能源產業的自然壟斷環節,要確定國家控股。而對于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領域,將實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絕對控股。
而在7月初在清華大學舉行的一個討論會上,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員、《能源法》起草專家組成員吳鐘瑚表示,進入石油、天然氣和核能礦產開發,需要獲得能源主管部門的核準和國土資源部門的許可證。
而能源供應和服務領域的準入也歸能源主管部門管理。
市場化原則還體現在價格形成機制方面。目前的初步設計是,將建立有利于環保,反映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成本和市場供求的價格形成機制。
對于自然壟斷經營的管網設施輸送價格,以及不具備市場競爭條件的產品和服務價格,將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不過這些規定都還顯得過于原則。不少專家認為,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非常關鍵,法律最好能在允許競爭的程度、對民資和外資開放的程度等方面的具體內容,尤其是確定市場準入的標準,完善相關細則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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